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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同时在工伤认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分开解答:一方面是劳务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即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工伤后办理退休手续,还能否享有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务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43条:劳务派遣期间出现工伤,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责任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即: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认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多种处理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完全有权就退休前发生的工伤申请认定,社保部门应当受理。申请认定的对象是退休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虽然是在办理退休后申请,但在法律上属于对已经发生事实(工作期间的因公受伤)的确认,而非主张退休后新发生的伤害。因此,退休事实本身不构成受理障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已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社保部门将不予受理。综上,该已退休的职工的当务之急是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可以书面要求派遣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同时也有权自行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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