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李某诉某县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2023-12-05 10:44:05

105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

  李某锋的父亲李某强系某县生态产业公司的会计。李某强于2021年9月18日因突发疾病死亡,后被某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李某强最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为2021年8月,累计缴费年限为352个月。2022年1月4日,李某锋向某县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某县社保局以生态产业公司为李某强死亡当月办理税务减员并停止缴费为由不予受理支付申请,李某锋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东源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强“未按时缴纳”2021年9月工伤保险费用系因所在单位在其死亡后停缴,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与恶意不缴或欠缴有本质不同。且在用人单位为李某强办理工伤保险税务减员时,相关主管部门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告知释明义务,事后亦未进行催缴、追缴,该不利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一方承担。

  遂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行为,并责令依法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职责。

  某县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河源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提示

  为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及时举证质证,防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