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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举证,故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清监定,法院不得轻易越俎代庖。
但《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第3款及《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可见,理论上人民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一方面,从建设工程自身特点来看,工程建设具有较强专业性,从投资决策到工程设计,从施工安装到竣工验收,再到交付使用,每个环节都留有丰富的资料,比如合同、设计方案、监理日志、签证、形象进度单、结算协议等,这些都是对整个建设过程客观的记录。
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距离证据较近,特别是承包人的举证能力、收集证据能力更强,优势明显。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能够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从当前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罕有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极少需要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查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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