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股东不能直接请求分配公司财产

2023-12-15 0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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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某县积极推进煤矿重组整合工作,某煤业公司为被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兼并重组后,重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某能源公司占股51%,某煤焦公司占股49%。

  2018年5月,某煤业公司被公布为山西省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2019年6月,某煤业公司将关闭退出的产能指标出让给其他公司,交易总价款为1395万元。2022年5月,某煤焦公司将某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持股比例分配上述交易价款642.537万元。

  【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煤业公司作为法人,案涉关闭退出产能指标交易价款系某煤业公司的财产。

  因此,基于法人财产独立的法律规则,股东对某煤业公司的财产并不直接享有权利。故未支持某煤焦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在国家实施“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特定政策背景下,本不具有财产属性的产能指标被赋予交易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本案中,被整合煤矿虽通过产能指标交易获得大额交易款,但公司关停,可能存在对外债务、欠付职工工资等款项的情形,诉争交易价款系公司财产,并非股东可以直接分配的公司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对公司盈余分配做出了具体规定。法院需对诉讼主体、股东身份、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际盈余等内容进行审查。既要保障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也应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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