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2023-12-26 1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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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倡导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4、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原则。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追讨工资无门。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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