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符合法定情形

2024-01-01 1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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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葛某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于2016年9月入职,2018年9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某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23年1月3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葛某解除劳动合同,葛某主张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安排其休2022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葛某2022年应休年休假5天,但称葛某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累计达45小时,其未扣除葛某相应工资,应优先抵扣年休假,故视为葛某2022年度年休假已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葛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22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678元。处理结果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某物业管理公司向葛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葛某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虽主张葛某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但上述情形不属于葛某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对葛某进行合理的考勤管理,其以迟到、早退时间抵扣年休假天数的做法于法无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葛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考虑到葛某的确存在迟到、早退情形而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扣除相应工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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