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
一般来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对此,总则编第61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即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往往并不知道也难以知道、一般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多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形成约束力。
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合同的,代表行为无效,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则会严重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会助长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不当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一般情况下代表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合同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相对人具有恶意,此时没有对合同的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
本条立足于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在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一般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同时,排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形。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