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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总则编第157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对于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订有解决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希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些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有效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不生效”是相对于合同法新增加的,典型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依照本法第502条规定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虽然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但合同整体不生效;
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确定无法具备,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的情形也面临着确定责任承担、解决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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