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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张某某诉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消费者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屋,法院已基于其消费者的身份排除了其中一套房屋的执行,消费者拥有的房产已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故第二套房屋不符合为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购买房屋的情形,不能按照消费者购房所具有的优先权利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6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
2. 在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刘某某、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消费者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50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7日
3.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非用于居住,不享有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力——张某某诉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故可以得出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的结论。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消费者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用于办公,不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的条件,故其权利不能据此进行优先保护。
案号:(2023)京03民终53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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