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2024-02-04 14: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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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于境内的外国人犯罪坚持平等的法治原则,既对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予以保护,也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规定了我国对刑事犯罪的属地管辖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属地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不论国籍为何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该法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但该刑事管辖的豁免仅限于外交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因此除特殊规定的外交代表外,普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均应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驱逐出境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例如犯罪外国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并非一定驱逐出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案情,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犯罪外国人所属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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