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 变“多赔钱”!消费者也要守诚信

2024-02-18 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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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激化消费潜能,各大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将“仅退款”作为“标配”但“仅退款”可以随意选吗?

  近日,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赵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某平台商家购买了价值17.9元的儿童玩具。在收到商品后,赵某以“玩具发错颜色”为由申请了售后服务,客服向其推送了售后链接,赵某选择了“仅退款”选项。

  由于消息繁多,商家并未在48小时内处理,根据某平台的退款机制,赵某顺利退款成功。商家发现该情况后,多次联系赵某要求其将玩具退回,但赵某一直未予理睬。

  某商家认为赵某在收到商品后,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退款却未退货,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7.9元,并承担其维权的各项费用2000元

  解纷

  承办法官向原告了解了案情后,又向被告赵某询问其选择“仅退款”的原因。赵某表示,因其年纪较大,未能及时查收信息,造成未能及时退货,并非主观故意。

  法官遂向赵某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也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仅退款”范畴。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赵某同意补偿某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

  “仅退款”意味着,消费者在平台上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者遭遇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平台通过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后,会支持消费者快速退货退款或仅退款不退货。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售后争议,消费者有机会省去等待商家同意退货、寄回商品、商家确认商品无误并退款等环节,“一步到位”解决问题。

  但不可否认,“仅退款”确实存在商家被“薅羊毛”的可能性。有的消费者收到商品可能明明没有质量问题,也会找漏洞、钻空子选择“仅退款”,意图不花钱白拿商品。如果商家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质优的商品与服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诚信交易,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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