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领导在微信所辱骂应该怎样维权

2023-07-24 11:42:28

1032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行使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但劳动者人格权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微信群以侮辱、谩骂的方式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导致劳动者工作环境、工作氛围遭到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公然侮辱、孤立、排斥等行为,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强烈自卑和失落的心理,严重的甚至产生抑郁倾向,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劳动环境不仅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权利内涵也应延伸至劳动者生理与心理的舒适安全,例如愉悦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等内容。


    本案中用人单位负责人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和谐,事关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和用人单位长久经营,更事关社会整体秩序稳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引导和培育正向、积极的职场精神与企业文化,充分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和睦、和衷共济,以和谐劳动关系助推社会进步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