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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行使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但劳动者人格权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微信群以侮辱、谩骂的方式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导致劳动者工作环境、工作氛围遭到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公然侮辱、孤立、排斥等行为,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强烈自卑和失落的心理,严重的甚至产生抑郁倾向,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劳动环境不仅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权利内涵也应延伸至劳动者生理与心理的舒适安全,例如愉悦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等内容。
本案中用人单位负责人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和谐,事关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和用人单位长久经营,更事关社会整体秩序稳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引导和培育正向、积极的职场精神与企业文化,充分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和睦、和衷共济,以和谐劳动关系助推社会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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