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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公司登记的要求,基本沿用了2018年《公司法》第6条第1款的
第二章公司登记=69
规定。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登记机关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一般公司设立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只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以及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一经登记即可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在形式审查下,登记机关仅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互之间的一致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需要考虑其他信息。采取形式审查标准,登记行为的效率高、结果可预期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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