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上海艾久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久投资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公司设立登记纠纷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行终第495号]
2015 年11月12日,案外人邹某向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登记申请书》等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申请设立艾久信息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艾久投资公司。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定艾久信息公司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2017年10月,艾久投资公司以“上海艾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冒用上海艾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为由,向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艾久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在其所求未果后,艾久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经鉴定,艾久信息公司登记时提供的印章与艾久投资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不一致。
法院审理后查明:艾久投资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股交中心申报挂牌时,提交了艾久信息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并在之后的信息披露中公布了艾久信息公司的历史沿革,承认其为艾久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可认定艾久投资公司事先知
刘凯湘:《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的难题与路径—以登记效力的考察为中心》,载《中国
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
新公司法:条文详解。理论探讨·典型案例
晓或者事后追认了艾久信息公司的设立行为,且认可自身的股东身份,艾久信息公司的设立系其真实意愿。关于艾久投资公司提出的其公章被伪造的主张,法院认为,因艾久投资公司曾存在多枚公章的情况,故其提出的印章印文差异尚不足以证明其公章被伪造。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指出原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的设立登记中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登记机关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应理解为,基于-般人的理性、经验、常识,即可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作出正确判断的义务。只要登记机关对于中请材料真实性已在理性、经验、常识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据此,原审判决驳回艾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