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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在某健身房报名了私教课,并签订了私教协议。上了两节课后,他的私教教练离职,某健身房在未征求吴某的意见下,为其更换了新的教练。但吴某觉得更换后的教练并不专业,也没有为其安排训练计划,遂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却遭到了某健身房的拒绝。
某健身房,私教协议中约定,我们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所以不同意解约和退费。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签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信任,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教协议中虽保留了更换私教的权利,但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正当理由;如果消费者认为更换后的教练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则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相应费用。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某健身房退还吴某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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