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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第959号]
被告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以相关知识产权作价1300万元进行增资,出资完成后该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告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充出资13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出资,且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手续并完成了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应当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已依法履行完毕。股东出资完成后该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该股东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不具有主观恶意,时公司和股东之间对于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也未有约定,因而在股东完成出资之后,即便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股东也不应承担有关补足出资的责任。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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