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3-08 13:52:53

100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贺某梅等诉魏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第4404号]

  本案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认可了款项流转的事实,且未能证明款项流转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应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根据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因而,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