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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第一章 总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第五条 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并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纳入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答复岗位要相分离,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对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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