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期间单位不得辞退

2024-05-07 14: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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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期间辞退员工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还需要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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