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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辞职通常须有提前量,这样单位可以准备接替人员、交接工作和资料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用人单位不批准怎么办,难道劳动者就不能辞职了吗?
答案显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劳动者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是否批准都不影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当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服务期及竞业禁止这两种情况的,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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