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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没有转账记录,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胜诉呢?
案情简介:赵某2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女即被告李某1.李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去世,赵某2于2021年11月10日去世。2018年9月20日,赵某2向原告孟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孟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9年5月18日,赵某2向原告孟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孟某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赵某2父母均先于赵某2去世,被告李某1系赵某2唯一继承人,赵某2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原告与赵某2是要好的同事,2018年9月20日原告凑了2万元现金到赵某2家里给赵某2.赵某2当场出具第一份借条。之后赵某2再次提出借2万元,2019年5月18日原告又凑出1万元现金到赵某2家里给赵某2.赵某2当场出具第二份借条。所有的现金借款均是原告家里的自有现金,来源于原告及其老婆的存款
被告陈述对涉案借款经过、款项给付及借条出具情况均不知情,涉案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是一致的,但不确认是否赵某2所出具的,被告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被告确认原告与赵某2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目前被告在医院治疗精神疾病,李某2为其指定监护人,被告确认原告向李某2沟通过还款事宜,但不记得李某2是如何答复的,李某2将赵某2夫妻的房屋出售后给被告购买了一套房屋,余款作为被告的住院费用。
以上事实,有《借条》、户籍摘抄信息、(2021)沪0110民特2004号民事判决书、诊断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法律构成要件为借款合意以及款项交付。本案原告提供借条原件以证明原告与赵某2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虽不认可赵某2的签名,但既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其他证据推翻该签名的真实性,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该借条真实有效。对于款项给付情况,原告陈述是自有现金进行交付,并对借款经过、自身收入、现金给付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陈述,考虑到涉案借款金额较小,原告家中留有一定现金具有较大的现实可能性。更为关键的是,涉案两份借条均载明“借到”字眼,从文意解释来看应推定为被告实际收到了借款,且目前原告仍持有两份借条原件,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向赵某2给付了现金借款30.000元且达成了借款合意,其双方之间就该借款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赵某2已去世,被告李某1作为赵某2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赵某2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至于被告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结合原告与赵某2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关于赵某2生前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陈述及赵某2去世后原告向被告法定代理人主张还款的事实,原告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关于律师费某,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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