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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3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19)最高法行再1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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