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工作原因”的核心在于确定“工作”

2024-07-15 15: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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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外出工伤类型同样强调“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伤构成要件,亦即,必须确定工作的存在。只有存在工作,才可能存在工作原因;没有工作,不可能有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免除职工提供认为是工伤的初步合理证据义务,亦并不代表只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不是工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直接推定职工的伤害属于工伤。

  “因工外出”中“工作原因”确定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时空环境并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下,劳动者享有非常大的自主行为自由,不能将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的所有行为都界定为工作,“因工外出期间”不等于“工作期间”。只有在外观等方面能够确定属于工作行为或与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才可能界定为工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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