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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一个正在被用人单位“提拔”的当事人咨询,他问我,公司希望他出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而他只是一个小会计,对公司财务一概不知,希望得到律师建议。
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一、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要赔!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要赔!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财务很容易背黑锅,举个栗子:企业帮助A公司担保贷款1亿,然后A公司反手低价购入企业股份,搞关联和扩大股权占比,事发之后,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损失,财务负责人就“凉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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