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网购申请“仅退款”,被起诉!

2025-10-28 1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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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官司,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今年1月,江苏扬州市民李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商家根据订单进行发货。次日,李某就以“不想要”为由,在网购平台线上申请“仅退款”服务,而此时手机还在运输途中。第三天到货后,李某确认签收,却未将手机退回,于是商家与李某进行交涉。

  多次索要未果,商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全部货款并赔偿逾期损失。

  法官表示,“仅退款”绝非是“薅羊毛”“占便宜”的工具。网购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想退货,可以和商家联络协商处理,但不能抱有贪便宜的想法,收到退款后拒不退货,损害商家利益,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

  经过法官调解,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最终将手机货款8000余元一次性支付给商家。

  买家因“仅退款”引发纠纷而被起诉并非个例。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曾受理过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某系某购物平台的商家,被告郭某是消费者。被告郭某在原告江某的店铺购买强力造型发蜡一瓶,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快过期了,遂联系卖家,卖家告知其可以选择退货退款,但是被告在手机操作时,平台仅弹出了“仅退款”的选项,故被告收到退款8.9元,但未将货物退还。原告认为被告仅退款不退货,侵犯了其权利,故而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表示,双方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时,消费者的义务是退货,商家的义务是退款,现被告仅申请退款不退货,除非是未收到货物或拒收货物时适用,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经调解,被告郭某将货款8.9元及诉讼费、邮寄费等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江某,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法官提醒:不当“薅羊毛”或涉嫌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买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购物,与商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买家申请退款,是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若仅退款不退货则属于违约行为,民事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消费者来说,应当正确理解“仅退款”规则,遵循诚信原则,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

  作为商家,若遇到此类情况,应在沟通协商过程中保留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协商无果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家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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