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被法院查封仍购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5-11-04 16: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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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张某通过微信与韩某联系,商议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之妻念某向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支付购车款共计30万元,车辆随后被张某提走。2024年10月,案涉车辆因原车主刘某与他人的合同纠纷,被法院依法扣押。2025年3月,念某与张某因车辆被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韩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张某、念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韩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韩某辩称,张某在交易前查询发现车辆处于“查封”状态,但仍决定继续交易。车辆也已经交付,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念某与韩某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进行案涉车辆的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为查封状态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该车辆已被某区人民法院扣押,韩某应当将购车款30万元返还给原告张某、念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原被告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均具有过错,故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张某、念某的购车款30万元;被告韩某向原告张某、念某支付上述款项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张某、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念某与韩某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进行案涉车辆的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为查封状态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该车辆已被某区人民法院扣押,韩某应当将购车款30万元返还给原告张某、念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原被告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均具有过错,故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张某、念某的购车款30万元;被告韩某向原告张某、念某支付上述款项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张某、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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