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规定

2025-11-26 1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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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规定如下:

  一、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当出资期限届满时,受让人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即公司需先向受让人主张出资责任,受让人无法履行时,转让人才需承担责任。

  二、瑕疵股权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善意免责: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三、其他重要要点

  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当然免除。即使转让股权,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诉讼时效:受让人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先诉抗辩权”消灭时。

  股权多次转让:若股权多次转让,公司主张出资责任时,需由后往前追责,即先向受让人主张,再依次向前追溯转让人责任。

  注意事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仍需根据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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