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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违反保密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对于保密义务这种不作为的义务而言,停止违反不作为的积极行为,就更有其必要性。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继续被侵害,被侵害人完全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即使无法在本条中找到法律依据,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同案中一并提出诉请。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可以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关系。不当得利中的受害人不需要证明侵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但需要证明对方取得了不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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