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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已无撤回要约的可能(《民法典》第475条),但要约人可能仍想反悔、欲使要约失去效力,此即要约能否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欲撤销要约的,需要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该意思表示,可适用《民法典》第137~142条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生效。要约被依法撤销后,要约失效。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对方承诺前,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改变主意,可因行使撤销权而使要约失效,从而阻却承诺。
从法律上而言,要约为要约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其应享有撤销权。从实践而言,要约可能存在缺陷或错误,市场行情等也不断变化,如果要约人不能撤销要约,则要约人受拘束,只能无可奈何地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而受要约人不受拘束,无论何时作出承诺均可,则赋予了受要约人过分的特权,二者权利显著失衡,对要约人过于不公平,致其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规定,因此,《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特殊情形下除外。以可以撤销为原则,以不可撤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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