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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要约人想要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是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未承诺之前作出并送达,否则,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此时,要约人不能再撤销要约,要约已不是其单方的孤立行为,已经和承诺一起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要约人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与撤回要约相同,要求快速性。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也要依照《民法典》第137条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非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采用通知的方式,承诺还未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人不知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以此认为要约撤销有效,要约撤销依然是无效的。如果承诺一直无法到达要约人,是合同因承诺未生效而不成立的问题,而不是合同因要约撤销而不成立的问题,要约依然是有效的。对于要约撤销的通知,规定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而不是承诺生效时到达,是把承诺从作出到生效之间的不利益由要约人承担,这也是为了平衡要约人的撤销权与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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