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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求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实际上是要求承诺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受要约人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示方式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达意思的方法表达其接受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例如,甲电话告知乙愿意购买其生产的一批机床。
明示方式承诺的核心在于直接表达。所谓直接是指依据社会一般大众的认识,都能够充分地理解其内心的意思。明示方式的优点在于具有意思表示清楚、明确、直接的特点,要约人不需要对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再去作分析、判断,从而避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存在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至于通知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各国的规定中往往对某些构成特定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方式有明示要求。例如,《民法典》中就规定了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要求必须以书面的明示方式作出订立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原则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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