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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除典型的要约、承诺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要约承诺形式,如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或者意思实现等。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例如买方向卖方发出欲以某条件购买某一数量、种类货物的要约,而卖方恰巧也同时向买方发出欲以某条件销售某一数量、种类货物的要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所谓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所谓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座位等情形,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却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要求购买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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