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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应当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即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如果承诺变更了要约内容,无论是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还是改变,都不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反而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合同不能成立,原要约失效。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该承诺虽然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但是可以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又称为反要约,如果相对方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当然,随着交易发展,若严格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则不利于鼓励交易,于是允许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且对受要约人变更要约的内容的情况,区分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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