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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可以主张撤销担保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或主合同当事人通过隐瞒担保性质、诱导误签或伪造事实等手段,导致老人"被担保",老人有充分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老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签字是被欺骗的证据。例如,如果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老人需要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将作为申请撤销担保合同的重要依据。
2.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直接主张担保合同自始无效,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具体而言,可直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分为四类:一是签署担保合同时,老人已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阿尔茨海默症、严重精神疾病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合谋欺骗老人提供担保,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依法直接无效;三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本身无效,如主债务涉及非法集资、套路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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