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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方式不是法律禁止或者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方式,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方式,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事实上,在一项具体的交易中,承诺所采取的方式往往取决于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中没有对承诺的方式作出特别的说明,则承诺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如果要约中对承诺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则受要约人必须采用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进行承诺,否则该项答复就可能不构成有效承诺,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限定了如果承诺必须以电报形式答复才有效,则受要约人如果以书信方式进行答复,则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某种具体形式,同时也没有完全排斥其他的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采用其他更为快捷或对要约人更有利的方式进行了完全同意要约的答复,也应当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因为承认承诺有效完全实现了要约人的目的,且对其利益不构成任何损害。例如,如果要约人希望受要约人如果同意的话,以书信形式回复,则受要约人不必一定用书信形式回复,其可以采取比普通信件更快捷的电报形式回复,也可以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反之,如果上述情形下受要约人使用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一般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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