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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一次应酬后的悲剧
殷某伟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被派往郑州。2025年5月13日19时03分,殷某伟打卡下班后,与公司供货商的工作人员吴某栋一同吃饭饮酒。席间,殷某伟三次摔倒。当晚22时28分,吴某栋将其送回公司租赁的房屋内休息。次日早晨,殷某伟被发现意识不清,送医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
其后,殷某伟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殷某伟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
法院裁判逻辑:工伤认定的三个关键要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销售员工下班后请供货商吃饭饮酒后重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殷某伟的诉讼请求,其裁判逻辑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重中之重。
细节一: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最核心的要素
法院认为,认定工伤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导致。对于宴请客户这类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工作职责的延伸,而需审查以下具体情节:
是否获得单位授权或批准?本案中,公司内部规定明确要求:“若因商务应酬等特殊情况需饮酒,必须提前向直属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殷某伟的宴请行为并未向公司报备,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指派其宴请吴某栋。
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畴?证据显示,与供货商吴某栋的业务对接另有其人(贾某),殷某伟当天只是受同事委托向吴某栋交付试调味用的肉类,交接完毕后,是殷某伟主动邀请对方吃饭。这与公司指派的商务宴请存在本质区别。
宴请的客观状况如何?从参与人员(仅二人)、费用支付(殷某伟仅付了几十元饭费及部分酒费,吴某栋也付了部分酒费)以及聊天内容(兼有工作和私事)来看,法院认为本次聚餐的个人色彩浓厚,难以认定为纯粹的公务宴请。
律师提示:如果你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客户,务必保留好以下证据:单位的事前批准(如邮件、审批单)、宴请的发票、付款记录、详细的宴请目的及参与人员说明。这有助于证明宴请行为属于“工作原因”。
细节二: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
殷某伟的打卡记录清晰地显示,其受伤当天19时03分已打卡下班。法院据此认定,其在打卡下班后的用餐饮酒行为,不属于“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通常包括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因工外出的时间。下班后的私人聚餐,即便其中聊到了工作内容,也很难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细节三: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合理区域的界定
殷某伟的受伤地点(饭店和住处)与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厂房等)相去甚远。法院认为,在无法认定用餐饮酒行为属于工作原因的前提下,饭店和住处自然也不能被认定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
最终结论:为何不构成“视同工伤”?
除了上述三个一般工伤认定要素外,法院还审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如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殷某伟的重伤显然不符合该情形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律师建议
这起案例给广大职场人士,尤其是需要频繁应酬的销售人员敲响了警钟:
区分商务应酬与私人聚餐:并非所有与客户、合作伙伴的吃饭喝酒都属于工作。单位授权和指派是关键。
遵守公司内部规定:如果公司有关于商务宴请的报批、禁酒或限酒规定,请务必遵守。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违纪处分,更可能导致工伤认定失败。
警惕自身过量饮酒的风险:过量饮酒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由此引发的意外伤害(如摔倒、误吸等)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与“为了单位利益的工作需要”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十分薄弱。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如果不幸发生类似事故,应立即收集能证明“宴请系工作安排”的证据,如:领导指派的信息、报销审批单、宴请时讨论工作内容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
法律保护职工因工作受到的伤害,但并不无限延伸至所有与工作有微弱关联的私人行为。明确工伤认定的边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个案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案号:(2026)豫09行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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