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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下行,再加上恒大及各个巨无霸地产公司的资金接连爆雷,目前房地产行业已经将至冰点。
由于整个行业的不景气,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市场行情不好,开发商缺少现金流,下游供应商无法结款,开发商降价导致市场信心不足,形成了恶性循环。开发商面对下游供应商的催款和库存的房子,就只能“以物抵债”,用商品房去抵欠供应商的钱。供应商同样缺乏现金流,只能把抵的商品房低价变卖,这就是所谓的“工抵房”。
工抵房的价格相比售楼部的正常售卖的价格,可能低至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所以有部分购房者看到工抵房就蠢蠢欲动,完全忽视了里面存在的风险。去年咸阳市秦都区这个工抵房的判例,可以让大家看清里面的风险点。
A公司承接了B公司的工程,由于B公司没有钱支付给A公司,就以开发的房子“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A作为工程款。A公司与李女士2022年签订了抵房合同,以近230万购买了这套工抵房,并且还与B公司一起签订了三方协议。由于几年未办理网签手续,所以李女士将B公司列为被告、A公司列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她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还要求被告B公司给她开具近230万购房收款凭证,另要求被告B公司协助她办理案涉商品房过户手续。
被告B公司称,李女士并未向其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并且现在B公司由于未清偿税款,税务局将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在也没办法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网签是需要将首付支付至监管账户才能网签备案。
第三人A公司称,其一直在协调办理工抵房的网签,结算书2024年8月才下来的,拿着两个合同去签备案,但被告B公司一直没有签。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他们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原被告至今截止到开庭都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原被告双方还没有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不管是要求被告B公司开具购房款收据凭证还是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际是要求被告B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双方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都未成立,所以这两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工抵房的三方协议,法院仅能认可其债权的有效性,但购房者不能依据这个三方协议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束的相关义务,因为此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其实这个三方协议更像一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但协议内容要约定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成就是什么,把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这个三方协议里写明,如果发生纠纷才能更好的维权。
各个地方基本都制定了商品房资金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想要办理商品房网签的前提就是购房款进入了资金监管账户,这种工抵房一般开发商的债权人会要求购房者将房款直接支付给他们,而不是开发商,所以进入不了资金监管账户,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风险,不管你协议签得有多么的完善,你们双方之间也只能形成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与房子没有太大关系,如果这个债权人收钱跑路,开发商也不愿意配合解决,最终倒霉的还是购房者。
开发商和债权人之间本来就存在债权债务的矛盾关系,如果你盯着那几万或者几十万的“捡漏”心态去购买工抵房,可能人家盯准的是你的首付或者全款。
物理学上三角形具有稳定性,但在法律上三角债是最难尴尬的,所以奉劝各位购房者,接受市场价格,莫加入三角债务,人挣不了认知以外的钱,也省不下无法掌控的折扣。
裁判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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