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认定

2026-04-30 17: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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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某在南通某超市购物时,将两只鸡蛋藏匿于裤袋未结账,被超市员工当场发现并拦下。

  监控完整记录事发经过:

  15时03分51秒:员工发现谷某某藏匿鸡蛋,上前阻拦;15时04分01秒:谷某某返回超市,员工拉扯其衣袖,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15时04分49秒:谷某某将鸡蛋放回置物柜;

  15时06分41秒:谷某某突然倒地;

  15时07分34秒:员工拨打110;

  15时26分19秒:接民警提示后拨打120;

  15时40分:急救人员到场施救,谷某某送医后当日死亡,死因系心肌梗死。

  谷某某家属(儿子谷某、妻子杜某某)认为超市存在严重过错,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按50%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核心理由有三:

  即便老人拿鸡蛋不当,放回后超市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超市阻拦、引发围观是猝死直接原因;

  超市未及时拨打120,未尽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

  超市则辩称:员工系制止偷窃的合法自主行为,无辱骂、殴打;老人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超市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已及时报警、急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裁判:两审均驳回诉请,超市无责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判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侵权责任四要件均不成立,超市无侵权行为

  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须同时满足: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本案中:行为合法,未超合理限度超市作为经营者,有权对顾客不当行为进行合理劝导、制止。员工仅拉扯衣袖、言语沟通,无殴打、侮辱、非法拘禁等过激行为,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自助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死亡结果与超市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谷某某死因为心肌梗死,属于自身突发疾病。心源性猝死黄金抢救时间仅4-6分钟,病发极快,并非超市阻拦行为直接导致。

  超市已尽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无过错员工发现倒地后立即报警,后续及时拨打120,现场亦有群众施救。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苛求超市具备专业急救能力,其已履行合理救助义务。

  裁判要旨: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法院生效裁判提炼核心规则:公共场所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采取必要阻拦措施,属于合法自助行为;行为人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解析:商家与顾客都该懂的责任规则

  1.什么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限于合理限度:

  场所设施安全、警示提示到位;

  对明显危险及时预防、制止;

  突发意外时及时报警、急救、保护现场。

  超出合理限度的苛求,法律不予支持。

  商家制止“拿东西不付钱”,算不算侵权?

  本案明确:商家对偷窃、夹带等不当行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阻拦、交涉,属于合法自助行为,受法律保护。

  目的正当:维护经营秩序与财产权利;

  手段适度:仅劝阻、阻拦,不殴打、侮辱、非法拘禁;

  及时求助:阻拦后尽快报警,不私自处置。

  自身疾病突发,经营者一律不担责吗?

  分情况判断:

  ✅商家无过错、已尽义务:因自身疾病、意外导致伤亡,商家不赔(本案情形);

  ❌商家有过错:如设施缺陷致摔倒诱发疾病、未及时救助延误治疗,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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