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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间根据承诺是以通知还是行为方式作出为标准,划分为两类:第一,以通知方式承诺的,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通知,则承诺自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通知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通知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生效时间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且实践中承诺生效的时间还与合同订立地点、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故承诺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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