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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关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之规定,承诺通知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承诺生效。所谓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通知,指的是在要约人在场的情况下,受要约人通过口头交谈或通过电话、视频通讯等面对面直接交流方式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进行承诺的,受要约人完成表示的同时,要约人就收到了该表示,而非对话方式进行承诺的,受要约人发出意思和要约人收到该表示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
受要约人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仅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才发生效力,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通知的生效时间,实际是采取了解主义原则。该种方式下,要约人正确知悉的风险由受要约人承担。因此,受要约人为使意思表示生效,应通过即时交流的方式使要约人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对话形式的承诺不宜保存,事后难以查证,所以采用了解主义原则有利于避免产生纠纷,保护双方的利益。
“知道其内容”是指相对人“获悉”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至于相对人是否正确地理解了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则在所不问。具体来讲,通过当场口头表示或者非当场的电话、现场视频等即时形式表示的,“知道”是指相对人听到、听完意思表示;通过当场纸笔书写交流、手语交流、手势交流的,“知道”是指相对人看到、看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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