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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意思表示后,相对人不能即时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都应当认定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非对话方式有两个要件:第一,当事人一定不是当场作出和接收意思表示;第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与相对人接收该意思表示之间存在一个可观的时间距离。认定一项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是该项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控制领域,即相对人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而获知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另一方面,是相对人具备了可以获知该表示之具体内容的现实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关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之规定,承诺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不要求承诺通知一定要交付到要约人手中,而只要求送达到要约人所能控制的领域,以致相对人依通常情况已经具有得知承诺内容的可能。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如要约人的住所、惯常居所、信箱、电子邮箱等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要约人是否知晓要约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到达并非绝对保证要约人实际获知该承诺通知,而是指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处于要约人可了解的状态即可。此外,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意味着即使该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即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承诺内容,仍然要以承诺到达时间为生效时间。但是,需要注意,并非任何将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控制领域的情况都可以被视为到达,意思表示必须以以下方式到达相对人的领域:以就该意思表示而言为通行的方式送达,或者虽然不是通行方式,但是该方式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已经得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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