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效力领域的范围

2026-05-04 1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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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效力领域的范围

  领域即领土,由领陆、领空、领水和底土构成。领陆是指陆地领土,包括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境以内的江、河、湖泊,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海、内海湾、内海峡、河口和港口水域。如果是两国之间的界水,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航行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是指与一国海岸或内水相连的在领海基线以外、领海线以内的属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空是指领陆、领水的上空,它只及于空气空间(大体在100~110公里的高度),不包括外层空间。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底土(理论上直至地心)。《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国际惯例,领域还包括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谓之国旗原则。按照国旗原则,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拟制领土,也就是为解决管辖权问题所作的假设,并不是真正的领土。这里所说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包括军用的也包括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处于停泊、停飞状态中的;既指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的,也指停靠于外国港口、停飞于外国机场的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应当注意:适用该条款,以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在我国境外为限,若已经进入或者停泊在我国境内,不适用该条款,应直接适用《刑法》第6条第1款。各国刑法一般都有类似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不构成对我国刑法地域效力的否定,进入或者停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的船舶、航空器内有犯罪发生的,适用《刑法》第6条第1款,我国拥有刑事管辖权。总之,凡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即使该船舶、航空器是在我国境外,我国也享有刑事管辖权。应当指出,我国驻外使馆不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1]同样,外国驻我国大使馆也不属于外国领土的延伸。至今,仍有刑法教科书主张我国可以依照属地原则对我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为我国驻外使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这是不对的。我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犯罪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若侵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可以依照保护原则予以管辖;若侵害国际社会利益而构成国际犯罪的,如侵害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人员的人身权利,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行使管辖权;若侵害外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而没有影响我驻外使馆正常秩序的,不予管辖,有必要的可以交由驻在国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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