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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和事实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缔约人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的欠缺所导致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所不相适应的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仍待有关行为和事实的确定。《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依据此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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