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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规定“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无效,司法实践已明确否定该类条款。
一、法律依据(强制,不可约定排除)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无论薪酬形式(月薪/年薪/计时),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无效。
3.核心要点:年薪制只是工资结算方式,不能替代或取消法定休假权。
二、司法判例(已生效,可直接引用)
•苏州中院(2025):公司以“年薪制、不考勤”为由拒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判决: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剥夺法定休假权,条款无效,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多地仲裁/法院口径一致:年薪制≠无年假,员工手册此类规定自始无效。
三、员工权利与维权
•适用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不同单位累计)。
•年假天数:满1年不满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未休补偿: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300%支付(含正常工资)。
•维权路径:
1.保留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年薪发放记录、考勤/工作证明;
2.协商→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四、企业合规提示
•立即删除员工手册中“年薪制无年假”条款;
•年薪制员工同样安排年休假,或依法支付未休补偿;
•不得用“高薪已包含年假补偿”等借口规避法定义务。
一句话总结:年休假是法定权利,与年薪制无关,排除该权利的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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