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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5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纪要整理:陈海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法律问题】: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查封,能否对抗之后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法官会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一致意见认为,不动产查封的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因行政机关的工作疏忽没有办理登记并公示的,该查封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A中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知道案涉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甲法院认定A中心优先于N公司受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要将执行法院未执行到位的责任与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区分开来。关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问题,登记机关未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除了可就登记机关的过错申请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执行法院亦可对其不履行协助义务问题进行处罚。【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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