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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变更与实质性变更相对,凡是承诺改变了要约中的内容,又非实质性变更的,均为非实质性变更。我国《民法典》第488条对实质性变更进行了列举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谓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承诺对要约内容的补充、限制和修改,不涉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事项。
但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关键看是否构成对要约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例如具有涉外因素合同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就对当事人利益具有实质性影响,尽管可能没有明确包括在《民法典》第488条列举范围内,但如果承诺变更了要约中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也应当属于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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