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2026-05-13 11: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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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原则上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原要约失效,承诺视为新的要约。但商事交易实践中,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完全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如果承诺仅仅是在形式上对要约内容有所变更,实质内容并未变更的,从促进交易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定承诺有效,从而合同成立。但该承诺毕竟与要约内容不一致,认可此种情况下承诺原则性有效,是基于促进交易、提升交易效率的考虑,如果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承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内容,原则上该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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