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合伙退股,仅大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无意思表示,退股无效

2026-05-13 13:32:51

88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今天从本人代理的一起合伙退股真实判例,了解一下合伙退股避坑与维权思路

  一、案情概况

  原告:郑小军(化名)、王小婕(化名)

  被告:牛小帅(化名)、吴小丽(化名)

  原被告等人合伙经营**办学*项目,共同签订《联合办学项目协议书》,合同明确约定:合伙人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股权退出、转让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原告实际出资41.08万元,之后私下与项目牵头大股东牛小帅(化名)达成退股合意,签订100万元退股及分红协议,协议由吴小丽代牛小帅签字。

  事后牛小帅(化名)陆续向原告支付共计18万元,微信中也多次确认欠款、承诺分期还款。原告遂凭退股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起诉,主张剩余欠款及利息,并申请大额财产保全。

  二、法院裁判核心要点

  法院审理明确一个关键法律原则:

  多人合伙具备强烈人合性,退股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即便大股东是项目实际控制人、牵头人,即便大股东本人同意退股、签订退股协议、还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只要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私下签订的退股协议依然程序违法、效力不被法院认可。

  同时原告主张的100万元退股金额,缺乏项目财务清算、盈利分红等实质证据支撑,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现实法律警示

  1.合伙退股不是大股东一人说了算,不能只和牵头人私下签协议;

  2.私下退股、单方约定高额退股款,无清算、无全体合伙人同意,法律不予保护;

  3.哪怕已经部分还款、微信口头认账,也弥补不了程序上的根本瑕疵。

  四、案件补充

  本案由本人代理被告牛小帅(化名),全面抗辩、逻辑完整,最终被告全面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