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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就合同标的达成一致,否则无从认定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例如,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某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出具收取房款的收条,但双方当事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合同成立。买方主张购买的房屋面积是68.39平方米,卖方仅认可出售28.21平方米,而收条所载明的“名豪商贸区二幢二层1号房”的实际面积为136.78平方米,双方对于房屋面积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确定买卖标的,又因房屋面积存有争议导致房屋价款不能确定,交付3万元购房款不足以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因此,案涉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即使买方已经缴纳了足以购买其主张的68.39平方米房屋的款项,因合同标的无法确定,该合同也不能认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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