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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原《合同法》第3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删除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的限制,是否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也是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呢?从立法实质上,删除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只是使条文更加简洁,但并未改变其意思。因为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固定,此后再要求签订确认书,如果内容没有变化,则毫无意义,如果内容发生变化,实际上是变更合同,而不能否定合同已经成立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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